常山法院地址: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5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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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,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;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。
2、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,法院可强制执行。
3、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:冻结、划拨存款;扣留、提取收入;查封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财产;搜查隐匿财产;强制迁出房屋,强制退出土地;限制出境;在征信系统记录、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等。
4、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被执行人(自然人)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5、对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案件,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:
(1)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;
(2)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;
(3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;
(4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。中止的情形消失后,恢复执行。
(5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
6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,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:
(1)申请人撤销申请的;
(2)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;
(3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,无遗产可供执行,又无义务承担人的;
(4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;
(5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,无收入来源,又丧失劳动能力的;
(6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。
7、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上述六个月期间,不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、鉴定评估期间、管辖争议处理期间、执行争议协调期间、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。
8、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经法院调查,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,依法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,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9、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3个月,还需延长的,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。执行中的管辖权争议处理、鉴定评估、拍卖、变卖、暂缓执行期间等不计入执行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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